***、***水务局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09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2民初3145号
原告:***,男,1966年09月10日出生,云南省***人,住***。
委托代理人:杨飞,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3015138547W。
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玉屏街道玉屏社区新华北路31号。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718C。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水务局、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定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德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苏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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