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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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4350号
原告:**来,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23804XD),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军,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增,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718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雯,女,1995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峰,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04033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3号楼545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东。
第三人:何梅良,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松,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霞,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来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何梅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来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25元,由原告**来负担。
审判员张修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格莱
代书记员许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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