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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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1-2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22财保91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9日出生,高邮市人,居民,住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欢,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718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虎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沭阳县X局处的工程款80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沭阳县X局处的工程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如需支付,请提存至本院。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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