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达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16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7民初344号
原告:贵州腾达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红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6E8CP2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印象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74113686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冗渡镇冗渡村冗渡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H92QB3Y。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长,贵州黔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腾达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腾达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腾达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腾达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腾达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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