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1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6民初611号
原告:何启国,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唐淏,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87411368612。
法定代表人:柯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安龙县。
委托代理人:方世长,贵州黔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何启国与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何启国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何启国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71.19元,由原告何启国负担。
审判长代志兴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甘安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雷毅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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