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18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朱利翔,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国,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彦之,男,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航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8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追加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港湾公司)为被上诉人;2.追加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航局)为被上诉人;3.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4.判决中国港湾公司、中交四航设计院与中交四航局共同支付***从2009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安哥拉Lobito港扩建工程项目总工四年工作报酬共433万元,中国港湾公司分担45%为194.85万元、中交四航局分担40%为173.2万元、中交四航设计院分担15%为64.95万元;5.判决增补***为安哥拉Lobito港扩建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成员。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案涉框架协议及相关条款,案涉项目是三方联营体工程总承包项目,联营体中三方的权益分配为中国港湾公司占45%、中交四航局占40%、中交四航设计院占15%,三公司共同组建案涉项目总经理部。我方是中交四航院委派,中国港湾公司任命的项目总工程师,是案涉项目总经理部正式员工,故案涉项目总经理部对我方工作报酬负有全部责任,三公司应按三方权益分配比例来分担。因此,中国港湾公司及中交四航局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追加为本案被告、被上诉人。二、《中交四航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2017001)》采用的管理办法完全不适合我方的情况,对我方的工作安排也不合理不公平,不能作为本案依据,一审据此作出错误判决,应予撤销或重审。三、中国港湾公司、中交四航局、中交四航设计院还应支付我方工作报酬大约433万元。四、安哥拉Lobito港扩建项目荣获2016-2017年度国家优质工程奖,我方作为总承包项目总工获奖是非常合理的,故应增补我方为安哥拉Lobito港扩建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成员并排名第三位。
中交四航设计院答辩称,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中交四航设计院支付本人参与安哥拉Lobito港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从2009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项目总工程师四年的工作报酬共计433万元人民币(税后);2、判决中交四航设计院赔偿本人2014年3月至2017年12月,受到的精神伤害、不安排工作或恶意侮辱,造成的伤害损失和收入损失50万元人民币;3、判决中交四航设计院增补本人为安哥拉Lobito港扩建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成员,并排名第三位;4、判决《中交四航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2017001)》无效。
中交四航设计院在一审中辩称:中交四航设计院并未拖欠***的任何工作报酬,中交四航设计院已按相关法律和院里的各项规定全额发放了***出差安哥拉期间的所有薪酬待遇,且双方就***的争议事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主张中交四航设计院再行支付433万元无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所引用的制度在本案中并不适用,中交四航设计院并非安哥拉Lobito港扩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只是作为港湾公司的分包商参与该项目。中交四航设计院未对***进行任何的精神伤害、不安排工作或恶意侮辱的行为。关于获奖成员的名单问题,***并未参与勘察和设计工作,故未列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请法院驳回***的所有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于2009年12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期间被派驻到安哥拉Lobito港工作。中交四航设计院(组织人事部)、***以及中交四航设计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于2017年10月30日就***在安哥拉Lobito港项目的薪酬待遇和之后的工作安排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书(2017001),该协议书约定:“一、关于在项目期间的薪酬补偿,公司已经按照项目执行期间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客观的计算,并在项目结束后完成了相关的补偿……三、本次调解达成后,公司及***不再就以上事项提出异议”。之后,中交四航设计院在2014、2015年共向***支付了35万元的补偿。
***于2018年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交四航设计院支付2009年12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安哥拉Lobito港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四年工作报酬差额353万元,该仲裁委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52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与中交四航设计院于2017年10月30日就***在安哥拉Lobito港项目的薪酬待遇和之后的工作安排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关于在项目期间的薪酬补偿,公司已经按照项目执行期间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客观的计算,并在项目结束后完成了相关的补偿……三、本次调解达成后,公司及***不再就以上事项提出异议。故***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请求撤销该协议并主张中交四航设计院支付项目期间的薪酬补偿,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二审中,***提供如下证据:1、吴云鹏QQ照片,用以证实其2018年11月14日获得《安哥拉合作经营框架协议》;2、冯刚QQ照片、荣亚伟QQ照片,用以证实中交四航设计院参与工程总承包的利润分成;3、中交四航设计院工程管理事业部某文件封面复印件,用以证实其被调入中交四航设计院工程管理事业部;4、中交四航设计院任免通知(四航院人发﹝2019﹞684号),用以证实在本案诉讼中,对方存在威胁其的情形。中交四航设计院对证据1、证据3予以确认;对证据2、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双方就涉案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主张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被胁迫、欺骗的情形,却未能举证证实。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其提出的增补***为安哥拉Lobito港扩建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成员的上诉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而其申请追加中国港湾公司、中交四航局进入本案诉讼,属本案程序问题,不宜作为上诉请求,且本院已在庭审中向其告知不予准许的决定,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乔 营
审判员 黄小迪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微
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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