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龙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7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9837号
原告:宁波龙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34285084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狄江村。
法定代表人:胡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云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470085504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贺丞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龙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龙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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