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2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21民初8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现住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西部商业中心2号楼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587766645Q。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贺丞路23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47008550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被告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虞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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