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24民初277号
原告:石棉县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安顺乡小水村6组1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钱,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花圃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棉县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石棉县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棉县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石棉县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