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宜宾芙蓉地质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成都环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09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3民初384号
原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陶家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C36W。
法定代表人:张兴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711166415,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新华街一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19887。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710010080,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339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4551977。
法定代表人:李印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贵联,四川谦亨(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34201010438297,特别授权。
被告:宜宾芙蓉地质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米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749642611P。
法定代表人:刘作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成都环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科西四路9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8933942。
法定代表人:李忠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平,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8200910144529,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04789。
法定代表人:朱文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攀煤公司)与被告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规划设计公司)、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巢公司)、宜宾芙蓉地质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芙蓉勘测公司)、成都环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环境建设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西勘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经审查,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5日注销,原告攀煤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西勘院公司为本案被告。被告昱巢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原告攀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攀枝花市格里坪“宝鼎佳苑”小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及修复费用11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主张权利的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原告攀煤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攀枝花市格里坪“宝鼎佳苑”小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费用119万元,以及修复费用(包括因修复产生的勘测、设计、图纸审查费、施工、人员搬家、租赁费以及鉴定费,以鉴定结果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主张权利的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攀煤公司系攀枝花西区格里坪“宝鼎佳苑”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方,分别于2008年5月4日与被告攀枝花规划设计公司签订《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其对案涉工程进行设计;于2009年2月24日与被告宜宾芙蓉勘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委托其对案涉工程进行地质勘察;于2009年3月5日与被告昱巢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其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于2009年4月15日与成都环境建设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委托其对案涉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和保修等阶段相关服务。2009年3月26日,被告昱巢公司将总承包工程中的CFG地基设计、施工分包给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承建。上述被告均按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履行了主要义务,案涉工程于2010年8月陆续竣工验收合格并相继交付使用。2017年左右,案涉工程范围内的13#、14#、16#、21#、28#、35#、36#、37#、40#、41#、45#、46#、49#、53#、54#、57#、58#楼,共计17栋房屋墙体、基础出现裂缝。原告攀煤公司委托关联方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查明是否是建筑质量问题。2018年11月9日,华荣公司与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其对案涉房屋墙体、基础出现裂缝情况进行调查,并是否因此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进行鉴定,鉴定费用为每栋楼7万元,共计119万元,分期支付。2019年2月27日,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17栋案涉房屋分别出具了《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是部分裂缝现状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已造成影响。被告攀枝花规划设计公司、宜宾芙蓉勘测公司、昱巢公司、成都环境建设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已对该鉴定报告签字认可。本案被告应当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攀枝花市顺达建筑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更名为昱巢公司。原告攀煤公司(发包人)与攀枝花市顺达建筑公司(承包人)于1999年12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故本案应由当事人申请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争议焦点系案涉工程质量以及责任承担问题,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法院不能区分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10元,退还给原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朝晖
审 判 员  蒋春霞
人民陪审员  何万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英
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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