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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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12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财保7号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0万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陆鹏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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