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1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03财保11号
申请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水鸭函212号-13号。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56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1487J。
法定代表人:罗良。
申请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限额5000000元)。申请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22280467201800000011)作为担保,并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限额为50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限额500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2228046720180000001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暂由申请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买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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