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美景创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11
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2财保419号
申请人:吉水县美景创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80REW4D。住址:吉水县。
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1487J。住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申请人吉水县美景创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水县美景创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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