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946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56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年县。
原告***与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负担。
审判长顾毅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沈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