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1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3民初1981号
原告: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水鸭凼212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676111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456号南昌城投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1487J。
法定代表人:罗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徐奕
审判员*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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