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1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21民初16号
原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0742538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6724038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94元,减半收取11747元,由原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牛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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