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与蒋其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26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1民初7870号之三
原告: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758652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力、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63元,由原告嘉兴东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仁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渊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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