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502民初207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北广东路东(市检察院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50200000732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海市海城区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6100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伟,广西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同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同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刘祖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告:***,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原告(反诉被告)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祖应、刘祖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温柠
书记员廖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