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刘祖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502民初207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北广东路东(市检察院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50200000732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海市海城区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6100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伟,广西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同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同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刘祖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告:***,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原告(反诉被告)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祖应、刘祖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温柠

书记员廖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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