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鑫鑫电脑有限公司、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681执5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南宁市良庆区光明街西一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兴鑫鑫电脑有限公司,,住东兴市东盟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东兴鑫鑫电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
经审查,本案执行生效依据(2017)桂0681民初559号民事调解规定的10万元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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