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与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2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80民初2988号
原告: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白塔路(河景馨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2LX4A1G。
法定代表人:彭春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萍,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4507202594。
法定代表人:龙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置业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西南设计院提起反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本院口头裁定反诉按撤诉处理。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2018年9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叶绍萍、被告西南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李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成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西南设计院双倍返还原告天成置业公司定金共计168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天成国际社区简州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开发的“天成国际社区简州里”项目建设工程提供设计服务;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后45个日历天提交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被告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的,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被告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2月2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84万元,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设计委托书;2018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方案设计成果及批复;2018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了设计依据资料,但被告未依约按时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2018年5月24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前述设计合同,并于2018年6月11日委托了律师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七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定金,但被告均不予理会。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讼请求。
被告西南设计院辩称,1.双方签订《设计合同》系事实,但合同签订后一年多时间里,项目方案迟迟未取得规划批复。原告以项目进度为由,要求被告暂先以未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成果为基础开展单体施工图设计工作,待方案批复通过后开始正式施工图设计。为不耽误原告的项目开发计划,被告同意开展单体施工图设计前期工作,并陆续完成了部分单体设计成果。2.2018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经规划批复的方案设计文件,被告立即着手全面启动施工图设计工作,但检查后发现方案文件存在多处违反设计强制性规范和地方政府规划管理要求的问题,如建筑退界及建筑防火间距不足等。被告按时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前提条件是在原告交付的方案成果已经确定且合法合规、不存在有实质性影响错误的基础上,但现有方案成果存在多个重大缺陷,且经被告多次指出仍未纠正,且被告也不具有方案设计权,故导致施工图设计工作无法继续。3.被告作为中央在川企业,视设计质量为生命线,被告如果按照存在技术重大缺陷的方案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必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给公众造成重大危险隐患,可能面临各种处罚。4.规划部门对方案设计成果仅“原则同意”,但并未对消防、安全等问题进行批复,方案设计成果是否违反消防、安全等规范技术要求,应根据相应规范文件进行判断,并且行政部门原则同意本项目建筑方案通过规划审查也并不使违反相应强制性规范的方案设计成果合法。5.原告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并非被告违约,被告也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举证,并当庭对原、被告均提交的《设计合同》、工作联系函及回函、《解除的通知》,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企业信息、银行业务回单、增值税发票、《地质勘查报告》、电子邮箱发送《地质勘查报告》截图、《简阳市规划局关于成都·简州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意见》(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意见》)、《简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纪要》、EMS快递回执、律师函,被告提交的方案设计成果、电子邮件及原告的回复邮件、附件、设计图纸60张,本院依职权向简阳市规划局总规划师办公室主任王玲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由四川省晶善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查合格书》,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案外人完成的施工设计图依据的方案设计成果与原告交给被告的方案设计成果一致,而该《审查合格书》仅对单体施工审查,并非总平面图,故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对单体施工审查这一说法,未予以否认。本院认证:《审查合格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6,原、被告签订《设计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作为“天成国际社区简州里”工程项目的服务提供商;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服务三个阶段;被告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为现行的国家规范及四川省有关设计规定;被告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关于本项目的阶段性批文以及原告提供的《设计技术文件》,认真进行工程设计;被告必须对其交付设计成果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的有关规定,深度达到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合同对双方提交资料文件的时间进行了约定:原告应当在方案设计前提交设计委托书,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及批复,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地质勘察报告,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有关资料集文件后45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并同步提交各阶段成果电子;如由于原告提供资料日期延后,被告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相应顺延;合同设计费总额暂定为5619521元,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15%定金,计84万元;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同时付50%设计费,计280万元;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日内付30%设计费,计168万元;在竣工验收合格时补足到核定设计费的100%;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原告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提交设计资料及文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实效性负责,原告不得要求被告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由于原告提交设计所需资料集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被告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被告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若因被告原因中止或解除合同,被告除承担自身的所有费用外,还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的,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原告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的被告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应当将收取原告的全部设计费用返还原告。
2017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定金84万元。
2018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及《规划审查意见》。方案设计成果中1号住宅(高层建筑)与12号院(多层建筑)图纸间距不足7米,并且存在多处不满足《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的问题。被告发现方案设计成果中问题后与原告联系,原告工作人员于2018年4月23日向被告邮件回复,邮件对方案设计成果中的问题回复“根据西南院意见调整12号楼”、“向北移动5号满足间距”、“甲方落实退距问题”等。《规划审查意见》载明:“一、该方案于2017年4月18日,经市规委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原则同意该建筑方案通过规划审查。二、建筑外立面材质及色彩单独报审。三、设计建筑设备、环保、消防、安全等以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为准。”
2018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的工作人员邮箱发送地质勘察报告。
2018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由于简阳市政府在本项目段增设下穿隧道,耽误了该项目规划审批时间一年之久,导致项目工作没法开展。一、该项目规划方案于2018年3月20日已批复,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已付设计定金84万元,设计所需资料已提供齐全,合同第六条约定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时间为45个日历天,通过双方多次沟通,由于设计人员更换频繁,导致设计工作严重滞后。二、望贵公司诚信合作,高度重视设计质量和周期,共同协商解决方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组织设计人员确保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望双方尊重合同友好协商,按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被告于2018年4月27日回函,载明:“1、……贵司所提供的建筑方案迟迟未能通过规划审批,导致我院一直无法开展工作……3、2018年3月22日贵司提供的建筑方案存在重大问题(例如红线退距不够、防火间距不够等),且所提资料不全(未提供所有单体的SketchUp模型,下穿隧道最终方案还未确定等),不具备进行施工图设计的条件。为加快项目进度,顺利推进该项目的设计工作,请贵司及方案设计单位尽快安排时间与我院当面沟通,以便顺利开展下一步工作。”
2018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的通知》,载明:“……因你违约未能在约定时间提交设计资料及文件,我公司通知你解除你于2016年7月26日与我公司签订的《天成国际社区简州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于7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定金168万元。”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原告“简州里项目”方案设计文件是否存在红线退界不足及消防间距不足等违反设计强制性规范及规划管理规定的重大缺陷。本院当庭以该鉴定内容并非一定要由专业机构鉴定、节约诉讼成本为由不同意被告的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违约方是谁?根据《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先向被告提交方案设计成果,且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实效性负责,原告不得要求被告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之规定,被告在未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方案设计成果前,有权利拒绝完成施工图设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方案设计成果中1号住宅(高层建筑)与12号院(多层建筑)图纸间距不足7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2条规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之规定,表5.2.2上载明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最低标准不低于9米。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载明:“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设计方案成果中涉及防火间距问题明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以及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之规定,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原告诉称该方案设计成果已经过市规划局审批、满足施工设计条件的理由,本院认为《规划审查意见》系原则同意方案通过规划审查,但明确设计建筑设备、环保、消防、安全等以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为准,而原告并未取得这些专项审批,故不得以此对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强制性规定。
案涉合同已经开始履行,被告也已经完成60张单体设计图纸,在发生纠纷时双方本应互谅互让、妥善解决。但原告在被告并未违约的情况下,发函解除合同,被告也予以认可解除合同。本案中,《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被告已经开始设计工作,更不应当退还已付定金,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960元,由原告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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