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17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311号
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国,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南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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