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吉凌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1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1447号
原告:深圳市吉凌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石二村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048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2927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吉凌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吉凌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吉凌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8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黄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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