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73知民初1650号
原告:安徽佳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科升,***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珠海西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湖滨区*******之九。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3999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服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安徽佳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珠海西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一种斜拉桥索鞍及其制造方法”]纠纷一案,本院于**19年11月**日立案。安徽佳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佳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对中铁建珠海西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佳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安徽佳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官 健
人民陪审员 倪淑如
人民陪审员 王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