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4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7民初51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莒南县石莲子镇新联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石莲子镇王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兆海,该社区主任。
被申请人: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解万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志超,山东志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莒南县石莲子镇新联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莒南县石莲子镇新联社区村民委员会在莒南县石莲子镇政府经管站代管资金进行保全。本院据此作出(2018)鲁1327民初51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莒南县石莲子镇新联社区村民委员会在莒南县石莲子镇政府经管站代管资金650000元,查封其间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2018年5月25日山东省莒南县石莲子镇新联社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其已向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给付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莒南县石莲子镇新联社区村民委员会在莒南县石莲子镇政府经管站代管资金65000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莒南县石莲子镇新联社区村民委员会在莒南县石莲子镇政府经管站代管资金6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滕宏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梦圆
书 记 员 徐翠梅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