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华厦大酒店、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3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0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辖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于胜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华厦大酒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42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诉法18条规定,本案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都为知名企业,在本辖区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公寓套房改造和装饰等工程,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侨光路,该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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