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华厦大酒店等与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2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4民初42174号之二
原告: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华厦大酒店,住所地同上。
负责人:***,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于胜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华厦大酒店诉被告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华厦大酒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63元,减半收取计14231.50元,由原告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华厦大酒店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海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凌小凡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