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0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劳锦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超,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声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胜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声威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及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及上诉属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故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9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502元,减半收取各2751元,均由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莫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廖嘉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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