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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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25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7执2101号
申请人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石景山区晋元庄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7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机动车、房屋等相关信息,相关账户本院已经采取冻结措施,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7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扬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景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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