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镇县全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28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新路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196270351P。
法定代表人:刘远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奕,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镇县全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王庄镇西南村郭湖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73912676C。
法定代表人:郭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阔,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发富,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审被告:刘长松,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上诉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镇县全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发富、刘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39元,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邰永林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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