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26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2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鲁081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207962.49元。执行立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材料,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我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一个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H×××××牌机动车一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又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经约谈,申请人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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