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5460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苏晨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113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十一行“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苏晨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