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21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2财保10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
被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被申请人:姜义,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姜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鲁1482财保1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姜义的银行存款4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以(2020)鲁1482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姜义的银行存款4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褚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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