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加通(厦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6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13913号
原告:*家成,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加通(厦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里16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2623C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536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楼(专业楼)5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287677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加通(厦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家成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家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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