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裴玉良、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24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91民初49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汇尔杰玄武岩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汇尔杰玄武岩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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