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瑞英与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19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322民初629号
原告:**英,女,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魏北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英与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劳务费2018.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红橡树绿化项目工地干零工,双方约定每天劳务费为55元,原告共计出工36.7日,事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2018.5元,并有被告的带班人员***书写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的施工人员***要,都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拖,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佐证。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4日,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与淄博高富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绿化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公司承包淄博高富林置业有限公司在红橡树项目的绿化工程,在合同第六条乙方工作部分,载明“乙方现场代表**,联系电话188××××8089,负责现场文件的签收及确认”,在承包人落款处盖有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载明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
2018年1月10日,案外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载明“欠**英人工费贰仟零壹拾捌元伍角(2018.5元)”,欠条落款处有***的签名捺印。
通过原告提供的与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通话录音证据可知,***给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宜,**知悉。原告等人找**支付人工费时,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认可原告为涉案绿化工程打零工并同意支付原告等人工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应承担支付原告人工费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劳务付出者已经为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的涉案绿化工程实际提供了劳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并承诺支付原告等人工费。***被告公司在涉案绿化工程的委托代理人兼现场代表,其对原告等的承诺系代表被告公司的职务行为,对被告公司具有约束力,该行为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英人工费201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