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黄秀军等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8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232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56号皇家公馆2幢1单元18层118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九路79号鼎正·中央领郡2幢1单元1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旬阳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旬阳县。
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请求:一、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向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1000万元;二、***、***对上述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向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缴的出资款各承担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三、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98761元、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执行费7750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经查,在案件诉讼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系申请人,故本院依法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案款收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本院(2019)陕01执232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协助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案款收入650万元,因该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至今未能协助执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名下亦无不动产、机动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信息。除此之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及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并将调查的被执行人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予以确认。申请人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乐泰物资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执行员*浩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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