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甄相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9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9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698505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甄相立,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申请执行人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豫0329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13240元及案件受理费2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5日、2018年5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2月23日分别到伊川县房地产管理所、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信息。
3、本院于2017年1月30日将甄相立纳入失信人,2018年5月19日发布限高令,2017年5月10日作出执行拘留决定书,对甄相立处以十五日拘留。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4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慧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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