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435号
申请人:***,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限额6572259.84元。长沙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6572259.8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朱 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