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第二十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25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803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廉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中山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相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二十中学,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宁一横路*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执行人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二十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粤0803执恢17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粤0803执恢1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二十中学所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景路37号首层房屋(证号:1171750,建筑面积:342.30平方米)。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粤0803执恢17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屋,所得款偿还债务。
上述房屋经评估,评估价值为5315300元。本院原定于2018年3月20日10时至2018年3月21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底价为3986475元(已按相关规定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调25%)。
2018年3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案外人**、吴君的执行异议[案号:(2018)粤0803执异46号、47号],该异议请求撤销本院的(2016)粤0803执恢175-1号执行裁定书,并排除对异议人单车房的拍卖。因案外人**、吴君已对本案提出执行异议,不宜继续拍卖,应待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结果再进一步处理,故本院于该次拍卖前已撤回对上述房屋的拍卖。目前本院正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被执行人的还款事宜。
本院认为,目前正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被执行人的还款事宜,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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