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何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9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01民初570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何彪,男,约50岁,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现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告:钟之元,男,约40岁,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中山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黎相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事处义诚山水小区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付忠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文毕路。
负责人:谭波。
原告***与被告***、何彪、钟之元、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以该案已经在庭外与被告钟之元、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4元,减半收取190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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