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30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982民初1098号
原告:***,男,住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伟,敦煌市莫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新,公司敦煌维保站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伟、被告恒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恒瑞公司1、安装未安装的设备或承担价款29000元,其中:安装三方通话9000元、安装电梯刷卡智能管理系统16000元、安装厢内摄像头4000元;2、赔偿维保损失3255.12元;3、楼房抵顶电梯款应退还22024.76元;4、承担不能完整安装电梯且未能如期维保违约金7000元;5、交付购买2部电梯的增值税发票;6、本案所涉各种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均由恒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北辰小区二期6号楼工程,是由***与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同期合作兴建,***修建2个单元,即4、5单元。该4、5单元电梯也是双方认可按恒瑞公司与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电梯销售合同执行并与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单元电梯一同安装,***安装的2部电梯型号为P0800G15W-CO,载重800kg,双方在”合同配置”中明确约定安装有”三方通话对讲机”(应急电话),且在”选配项目”中载明安装有”轿厢内摄像头”、”电梯刷卡”(含20张卡);双方在电梯维保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为1年,即自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而对6号楼4、5单元电梯,恒瑞公司安装完成后,虽经酒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但在使用中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经酒泉市相关部门督查,由敦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9月9日出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认定恒瑞公司:”五方通话”不畅通。2017年,因以上电梯一直存在的质量问题得不到恒瑞公司解决,众多业主反映强烈,***便向敦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查处,由敦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同年2月17日出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列明了主要存在的问题:1、该住宅楼4单元二层电梯门机操作板失灵、指示灯不亮;2、5单元电梯上行时西侧响声极大;3、电梯应急电话无应答;4、单元控制板10层按键失灵等。2017年8月31日,经敦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场检查,出具检查记录表认定恒瑞公司安装的电梯,应急电话无人接听。不但存在以上由敦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的相关问题,而且一直存在如下问题:1、无开电梯钥匙;2、工作板与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电梯不同,无电梯刷卡设备;3、无厢内摄像头;4、电梯主机噪音、杂音极大;5、电梯上下震动、不平稳;6、”五方通话”(应急电话)失灵(疑未安装);7、电梯上行时西侧响声极大;8、无电梯原始入户资料;9、未出具购买电梯发票等。恒瑞公司给***小区所安装的电梯不但少安装配件,而且存在以上诸多质量问题,***拒绝给付恒瑞公司电梯款,恒瑞公司便多次拆卸电梯配件,后被公安机关查处,给小区业主造成使用电梯诸多影响,导致***无法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给***管理费用收取造成损害。***对此多次向敦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处理,但一直未能处理,在恒瑞公司向敦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其电梯款一案中,***就曾提出质量等问题,法院要求***另行主张权利。故另行诉至法院。
恒瑞公司辩称:1、***提出无开电梯钥匙与事实不符,恒瑞公司于2016年2月己交给***一把锁梯钥匙,且***恶意拖欠工程款,恒瑞公司本来有权拒绝移交钥匙;2、***提出所谓工作板与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与事实不符,***的2台电梯与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3台电梯为同一批次订货,配置完全相同;3、***提出无电梯刷卡设备,无轿厢内摄像头与事实不符,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配置为选配项目,需增加费用才可以配置,***从未支付过该合同内容约定的相关款项,恒瑞公司无义务安装上述设备;4、***提出电梯主机噪音、杂音大与事实不符,恒瑞公司经现场测试该声音符合国标的相关规定;5、***提出电梯上下震动、不平稳,恒瑞公司认为这属于电梯维修保养时机械维修调整的内容,恒瑞公司与***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于2017年2月3日已到期,上述维修保养内容不属于恒瑞公司义务范围;6、***提出五方通话失灵与事实不符,2016年1月的验收和2017年1月定期检验时均无此问题,事实上电梯安装时***施工单位没有预留从电梯设备到值班室的应急电话线路,造成原厂的有线五方应急通话装置无法使用,后经恒瑞公司与***及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将原来的有线通话装置改为无线通话装置,***与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用一个值班室共用一台值班室对讲主机(期初***与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共同开发共同管理关系),由***和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恒瑞公司施工安装,并且***与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均同意实施。后恒瑞公司多次向***催要无线通话设备款,***以验收完了一起结算为借口,至今没有支付这笔款项;7、***提出电梯上行时西侧响声极大,恒瑞公司认为电梯设备属于机电产品,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响声应由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及时的检查维修,恒瑞公司与***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已于2017年2月3日到期,因此恒瑞公司无义务响应***的这一项诉求;8、***提出无电梯原始入户资料与事实不符,本着为用户着想的原则,在***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完电梯款的情况下,恒瑞公司还是在2016年2月提供相关的资料以及和***签订维保合同以帮助***完成办理电梯注册使用手续(注册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如果没有上述资料***是不能通过2017年、2018年两次电梯定期检验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多次监管检查的;9、***提出未出具购买电梯发票与事实不符,和恒瑞公司签订合同的是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当事人,但合同主体是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恒瑞公司开具的发票购买方只能是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0、***提出四单元2楼和10楼电梯召唤按钮失灵,因***恶意拖赖合同款已经违约在先,故恒瑞公司没有及时更换新配件,并且在恒瑞公司起诉***一案时,敦煌市人民法院(2017)甘098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在恒瑞公司诉讼请求中扣除了上述款项7000元,己远远超过该配件价格;11、***质疑电梯有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的2台电梯于2016年1月通过酒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结论为合格,通过2017年1月定期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正常使用已有两年多,已经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在***多次无理纠缠和投诉下,经敦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要求,电梯厂家派出技术人员进行过现场核查并出具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说明函。综上所述,恒瑞公司认为***上述一系列诉讼请求是无理诉求,其目的只为逃避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恒瑞公司与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所签电梯销售合同1份。***欲以此证实合同约定恒瑞公司销售给***的电梯型号为P0800G15W-CO型HONEX5100电梯,每台售价239000元,其中合同配置中明确约定有三方通话对讲机,选配项目中明确约定有轿厢内摄像头、电梯刷卡(含20张卡)。约定恒瑞公司应向***提供装箱清单、操作维修手册(包括电路图)、合格证。恒瑞公司销售经理巩彪将合同约定保修期从一年变更为二年;恒瑞公司应承担合同约定安装轿厢内摄像头费用4000元及安装电梯刷卡智能管理系统费用16000元。恒瑞公司质证后辩称,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给***供应的电梯就在这个合同中。摄像头和刷卡设施是选配项目,不包含在电梯的价格中。因***和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都没有按时付款,所以未履行二年的保修期。
2、恒瑞公司于2016年2月4日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1份。***欲以此证实双方约定对电梯维保期自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但按照巩彪在电梯销售合同中对保修期变更为2年,保修期延迟至2018年2月3日。恒瑞公司质证后认为维保合同的签订时间晚于销售合同,应以维保合同的为准,维保时间为1年。
3、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1本。***欲以此证实恒瑞公司违约,未按约定对电梯进行维保,仅维保到2016年10月27日,按一年维保期约定,少维保99天;按二年维保期约定少维保464天。按每台每年6000元的维保费用计算,每天每台16.44元,99天每台16**.56元,两台32**.12元;按464天计算,每台76**.16元,两台152**.32元。恒瑞公司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主张的费用不予承担。
4、敦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9月9日所出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敦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2月17日所出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敦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8月31日所出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欲以此证实2016年9月9日就被检查出五方通话不畅通。2016年因以上电梯一直存在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众多业主反映强烈,***便向敦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查处,由敦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同年2月17日出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列明了主要存在的问题:1、该住宅楼4单元二层电梯门机操作板失灵、指示灯不亮;2、5单元电梯上行时西侧响声极大;3、电梯应急电话无应答;4、单元控制板10层按键失灵等。2017年8月31日发现,电梯应急救援电话无人接听(电话未接通)。恒瑞公司质证后认为电梯维保期从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延长质保期不认可。办理注册是使用单位自己办理的,导致设备登记迟了是***的责任,不应该将免费质保的期限延长。2016年9月的质检单,电梯运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