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5-2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4104号 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鹤墩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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