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6301号
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娟,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3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31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萱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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