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4-26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3935号 原告:大连新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栗子***坨村(政府第二办公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UB70G44。 法定代表人:威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新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25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965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大连新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 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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