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6民初572号
原告:陇南金鑫桥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礼县罗坝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6MA73AK626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发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陇南金鑫桥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陇南金鑫桥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陇南金鑫桥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陇南金鑫桥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佩
书 记 员 谈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