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航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4-23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2执保644号 申请保全人***,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企航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吉林省企航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92民初11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企航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000.00元(实际冻结266,984.34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20日),冻结被保全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000.00元(实际冻结733,015.66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1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3)吉0192民初117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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