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16672号
申请人: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复元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融汇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290500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供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18290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