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31民初1340号
原告: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431558X9。
法定代表人:***,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金桥小区金香苑1栋4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1328011969********,公司董事长。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复元道**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禄丰神州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309688480N。
法定代表人:申传民,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金山镇南雄村委会朝峰寺。
原告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禄丰神州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5元(已交),减半收取7237.5元,由原告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