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23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3民初1713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双港中学1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439522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51号7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1F9N220。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吕天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梁美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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