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8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1177号
原告: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衢州市世纪大道9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双港中路1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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